輔導會修正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
(台北訊)輔導會日前修正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」第二點,俾使更能符合照顧榮民遺孤之宗旨。
輔導會表示,修正內容明定:「本要點所稱榮民遺孤,係指亡故榮民遺留之未婚子女,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:一、未成年者。二、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者。三、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者。」
詳細作業規定見輔導會網站,網址:http://www.vac.gov.tw→服務照顧→救助與慰問,或與輔導會第一處聯繫,電話:02-2757-0558。(點閱次數:360)